关于网络盗窃赌博资金案执法逻辑的审查报告,网络盗窃方面案?例或法律条文

  更新时间:2026-01-21 20:07   来源:牛马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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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程与司法程序 案件的司法程序启动于2024年因此若执法机关 在初期

<p> 关于网络盗窃(赌博资金(案执法逻辑的审查报告</p> <p> 一、 案件基本事实梳理</p> <p>本案涉及一名网络工程师李东(化名),因被指控盗窃境外赌博网站资金并持有大量比特币,先后被湖南与河南两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被以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p> <p> 1. 涉案人员与核心指控 </p> <p>涉案人李东是一名定居深圳的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两项指控:其一,在2020年利用境外赌博网站“开云体育”的程序漏洞,窃取该网站代理返佣资金共计人民币3550万余元,行为涉嫌盗窃罪;其二,在同一时期,非法获取该网站持有的184万余名中国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p> <p> 2. 案件进程与司法程序 </p> <p>案件的司法程序启动于2024年。同年5月,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局根据匿名举报,对一起网络赌博案立案侦查,并将李东列为犯罪嫌疑人。2024年9月,张家界警方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传唤李东,并扣押其比特币103个,随后将其涉嫌罪名变更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对李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p> <p>四天后,河南省长葛市公安局亦对李东采取强制措施,最初立案罪名同样为“开设赌场罪”。此后,长葛警方将罪名变更为“盗窃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于2024年10月对李东执行逮捕。2025年7月,长葛市检察院正式就此两项罪名对李东提起公诉。2026年1月,该案在长葛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法庭休庭后将择期再审。</p> <p> 3. 涉案资产处置情况 </p> <p>在此过程中,两地警方共计扣押李东持有的比特币183个。其中,张家界警方扣押的103个比特币已被变现为人民币4961万余元;长葛警方扣押约80个比特币,根据市场价值估算超过人民币四千万元。两地扣押资产总价值超过八千万元。</p> <p> 二、 问题的提出:执法启动环节是否存在选择性</p> <p>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执法机关对关联犯罪行为的处置方式是否遵循了统一的法律原则。具体而言,当“李东涉嫌盗窃赌博网站资金”与“境外赌博网站涉嫌面向中国公民开设赌场”两个事实同时出现时,执法机关是否负有同等的、无选择余地的立案侦查义务。</p> <p>从法律的形式要求分析,答案应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此规定未赋予执法机关根据侦查难度、对象身在境外等因素,决定对某一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从纯粹的法律义务角度出发,对“开设赌场”与“盗窃”两类犯罪事实,只要达到各自的刑事立案标准,即应分别启动两个独立且并行的侦查程序。</p> <p> 三、 执法链条中的程序转变与逻辑审视</p> <p>然而,本案的实际执法过程呈现出与上述形式要求不同的轨迹,这一轨迹是引发“选择性执法”质疑的主要来源。</p> <p> 1. 立案方向的收缩与焦点转移 </p> <p>两地警方最初均以“开设赌场罪”对李东立案,此罪名在法理上通常指向对赌博活动组织者与经营者的追究。但在后续程序中,两地的指控均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湖南警方将罪名变更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河南警方则以“盗窃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这一系列变更,标志着侦查与指控的焦点从可能追究赌博 网站的组织经营责任 ,完全收缩至追究李东个人实施的 数据窃取与财产转移行为 。</p> <p> 2. 程序转变暴露的执法逻辑张力 </p> <p>这一焦点转移暴露了执法逻辑中的一个关键张力:法律对境内与境外、对不同侦查难度的犯罪行为,在实际执行力上存在显著落差。</p> <p> 对境内可及行为的执法 :针对李东个人的“盗窃”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由于嫌疑人在境内、电子证据与资金流相对可追踪,执法机关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立案-侦查-起诉”的闭环。</p> <p> 对境外核心犯罪的执法 :而对“开设赌场”行为的侦查,其核心对象(网站运营主体、服务器、主要经营者)位于境外。要形成与之相当的执法闭环,严重依赖于国际司法协作,过程漫长且结果不确定。这使得针对该罪名的侦查程序,在实践中极易陷入停滞或无法实质推进的境地。</p> <p> 四、 核心逻辑缺陷的阐述</p> <p>本案程序所折射出的,并非简单的执法过错,而是一个结构性逻辑困境: 法律要求对一切犯罪平等追究的形式正义,与执法能力受主权疆界限制的现实约束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p> <p>执法机关在现实中遵循的,是一条“实效优先”的逻辑路径:当法律要求的“全面立案”在现实中无法“同等推进”时,自然倾向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投向证据确凿、管辖清晰、能快速取得战果的环节。因此,本案中呈现出“ 对境内个人盗窃行为追究到底,而对境外组织犯罪调查后劲不足 ”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这一现实逻辑驱动下的结果。</p> <p>然而,从法律程序完整性的角度看,这构成了一种逻辑缺陷。它将一个本应针对“犯罪链条”的整体性执法责任,在实践中分解并替换为对“链条中可及环节”的个别性执法。如果针对境外赌博网站的立案侦查,在罪名变更后便无实质性的后续国际司法协作予以推进,也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说明,那么,尽管对李东的追究本身合法,但整体执法程序在起点(全面立案)与终点(全面追究)之间,仍存在未能闭合的缺口。</p> <p> 五、 判断与结论</p> <p>判断本案是否构成“选择性执法”,关键在于审视执法机关对已立案的“开设赌场”犯罪线索的处置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责任。</p> <p>1. 若执法机关 在将侦查重点转向李东的个人犯罪行为后,依然通过法定渠道持续尝试对境外赌博网站进行国际追查,并能在程序上予以体现,那么罪名变更多属于侦查方向的技术性调整。</p> <p>2. 若执法机关 在初期以“开设赌场罪”立案后,因客观困难而实质上放弃了对该罪名的追查,且未依法作出明确的程序性终结(如基于“犯罪嫌疑人不明”或“证据不足”等理由撤销案件),那么,即便对李东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从犯罪链条的整体打击来看,执法程序仍显示出一种基于执法效能而非纯粹法律义务的“选择性”。</p> <p>本报告认为,此案的价值在于清晰地揭示了一个普遍性问题:在应对高度国际化的网络犯罪时,现有执法框架在 法定责任的无差别性 与 执法能力的有限性 之间存在的张力。解决这一逻辑缺陷,不仅有待于国际司法协作机制的强化,也要求在一国司法体系内部,建立更透明、更规范的立案必要性审查与侦查进展说明程序,以回应公众对执法公正性的合理关切。</p>

编辑:Zoe Hatz